批文
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健康管理服务联盟,简称健联体,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中心)和自愿加入健联体的各级健康管理机构包括盟市、旗县、乡镇、社区健康管理机构及社会办健康管理机构等有合法资质的健康管理机构建立的健康管理协同体。健联体以健康管理学科和相关临床学科为支撑,将产学研用相结合,逐渐形成以健康为中心,以防治慢病为主要手段,建立全时链接的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是构建“预防-管理-促进”一体化的健康服务新模式和新业态。 开展健联体建设是健康内蒙古建设的制度创新。我区健康管理服务联盟的成功创建,有助于调动全区各民族群众自我健康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达到最大的健康效果。今后将全心致力于内蒙古人民的健康事业,并引领制定健康管理与健康教育的培训规范标准,全面提升全区百姓的健康素养水平,在更大程度上造福区内百姓! 章程 01 总则 第一条 健联体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健康管理服务联盟。健联体是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信息互通、整体融合发展的以重大疾病和慢性疾病防控为主的联合组织。开展健联体建设是“健康内蒙古”建设的制度创新。为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健联体建设和发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健联体的组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中心)和自愿加入健联体的各级健康管理机构包括盟市、旗县、乡镇、社区健康管理机构及社会办健康管理机构等有合法资质的健康管理机构组成。 第三条 健联体的性质:由自愿加入的各个健康管理机构组成的健康管理协同体。成员单位相互合作、不分大小、地位平等。 第四条 落实成员单位功能定位:在“大健康”理念的指导下,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疾病初筛、信息录入、常见疾病治疗、转诊和健康管理,区属医院(二级医院)负责疑难病筛查干预和大病治疗管理,市级医院(三级医院)负责特殊疾病筛查干预和疑难重症治疗管理,落实逐级筛查、双向转诊、闭环管理等工作制度。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机构、妇幼计生机构负责区域疾病预防控制牵头、技术支撑、质量控制以及重点疾病的防治服务,负责社会层面健康教育,促进全区人群健康素养水平的持续提升。 第五条 健联体的宗旨: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将“以治病为中心” 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调动个体和群体及整个社会的积极性,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达到最大的健康效果。 第六条 健联体的职能:以健康管理学科和相关临床学科为支撑,产学研用相结合,形成以健康为中心 ,以防治慢病为主要手段的“防-管- 促”新模式。建立全时链接的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构建“预防- 管理-促进”一体化的健康服务模式和新业态。 02 健联体的加入条件 第七条 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的健康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办健康管理机构。 第八条 自愿加入、自愿退出。 第九条 成立健联体不具有排他性,各成员单位可以与任何具有合法资质的健康管理机构联系。 03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健联体理事会。理事会是健联体的最高议事机构,负责对健联体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负责健联体重大事项的决策和修改章程。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0人、常务委员20人、委员若干人人(包含秘书3人)。主席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中心)主任担任,副主席由各盟市三级甲等医院健康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及委员由各成员单位健康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特殊情况下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一条 设立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中心),是健联体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协调健联体与各单位合作事项的开展,负责健联体的日常工作。 04 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健联体成员单位本着团结协作,互惠共赢的原则,开展多方合作,促进健康管理学科发展。包括: (一) 坚持以预防为中心、促进和维护健康为核心,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在学科发展、教学、科研等方面开展合作。 (二) 全面加强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慢性疾病防治干预服务,规范开展疾病监测、实施签约服务,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 (三) 定期派专家到成员单位进行学科建设与发展方面、健康管理流程与服务内涵方面的指导,义诊,学术支持等。 (四)优先安排成员单位约定的个体或群体进行健康评估、健康管理,同时对需要进一步诊疗者负责进行分级转诊。 (五) 建设和参加区域远程健康管理和远程医学教育网络,并提供相关会议培训服务。 (六)优先安排成员单位从业人员的进修学习,进修费用给予减免。 (七) 免费为成员单位业务人员及管理干部提供培训,形式包括:举办短期培训班、远程健康管理教学、派专家到成员单位讲座。 (八) 健康管理技术的协作,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与推广应用。 (九)科学研究合作,科研资源共享。 05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健联体成员单位享有相互开展业务工作和推广新技术、新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健联体成员单位有义务支持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健联体成员单位享有优先双向转诊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健联体成员单位悬挂“内蒙古自治区健康管理服务联盟(健联体)”牌匾。 第十七条 健联体成员单位有义务维护和宣传“内蒙古自治区健康管理服务联盟(健联体)”品牌形象。 06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健联体成员大会通过后正式生效。 》》》》 健联体成立 《《《《 |